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999號
債 權 人 林宜莘
上列債權人林宜莘因與債務人林榆容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
宜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敘明利率及利息起算日為「
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榆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