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976號
CHDV,103,司促,15976,201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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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9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廖英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零叁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英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JCB,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12日止累計17,103元
    正未給付,其中7,356元為消費款;8,547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
    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597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英閎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7356元│     │2月13日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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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