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833號
CHDV,103,司促,15833,201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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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833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賴永森
債 務 人 游慶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百零三年七月、九月及未足期水費
  共計新臺幣伍仟伍佰玖拾叁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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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