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796號
CHDV,103,司促,15796,201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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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79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 務 人 宥豪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勝
債 務 人 吳德勝
債 務 人 林美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萬貳仟柒佰柒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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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宥豪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