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685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法定代理人 謝文淮
債 務 人 徐伯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