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6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邱銘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捌佰捌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銘南於民國93年09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
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9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09月15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43採機動計
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
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05日止累計142,590元
正未給付,其中135,752元為本金;5,854元為利息;
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邱銘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03年11月16日止累計23,290元正未給付,
其中22,427元為消費款;86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567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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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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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邱銘南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43%│
│ │135752│ │2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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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邱銘南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2427 │ │1月1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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