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328號
CHDV,103,司促,13328,2014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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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328號
債 權 人 陳曹玉葉
債 權 人 陳清池
債 權 人 陳清良
債 權 人 莊西安
債 權 人 黃巧
債 權 人 莊浙成
債 權 人 莊誠一
債 權 人 莊西湖
列八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鄭軍藏
上列債權人陳曹玉葉等八人因與債務人廖銅鐘等二十九人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陳曹玉葉等八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本院92年度訴字第412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192號民事判決之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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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