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328號
債 權 人 陳曹玉葉
債 權 人 陳清池
債 權 人 陳清良
債 權 人 莊西安
債 權 人 黃巧
債 權 人 莊浙成
債 權 人 莊誠一
債 權 人 莊西湖
前列八人等
共同送達代收人 鄭軍藏
上列債權人陳曹玉葉等八人因與債務人廖銅鐘等二十九人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陳曹玉葉等八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本院92年度訴字第412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192號民事判決之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