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35號
上 訴 人 洪文添
訴訟代理人 洪錦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榮輝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5,0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