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2年度,29號
CHDV,102,勞訴,29,2014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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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壹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俊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兩富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0,68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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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壹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