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805號
CHDM,103,聲,1805,201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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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海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一0三年度執聲付字第三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海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海麟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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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