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3年度,50號
CHDM,103,簡附民,50,2014121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楊明瞭
      張茶花
被   告 楊淑靜
      楊叔華
      鄭東貴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簡字1248第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