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519號
CHDM,103,易,519,201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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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5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育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6437
號、103年度偵字第1425、2476、2602 號),本院裁定以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巳○○犯如附表編號1至15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15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為附表編號1至15 犯罪 過程欄所示之犯行。
二、案經卯○○告訴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壬○○、丙○○、午○ ○、辛○○、己○○、庚○○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 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丑○○ 告訴及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子○○告訴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 長核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 序進行審理,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院卷第48頁 背面、116頁背面、124至128頁),核與附表編號1至15相關 證據欄中各證人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附表編號1至15 相關 證據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就其所為各犯 行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 項



規定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103年6月20日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 後該條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 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50 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之刑度較修正前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 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 定予以論處。是核被告所為15次犯行,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僅因沉迷 線上遊戲,竟以附表所示手法詐騙本案各被害人之金錢,侵 害他人之財產法益甚鉅,法治觀念淡薄,實非足取。惟考量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且本案多達15位被害人中,除 丁○○經本院多次聯繫,均無法取得聯絡,致無從進行調解 事宜外,其餘各被害人均已與被告於偵查或本院審理中達成 和解或調解,或已表示不再追究(詳見附表編號1至15 被害 人、受騙金額及後續處理情形欄),堪認被告犯後態度尚佳 ,另審酌被告除本案外,雖於相近時間內尚有其他多起手法 類似之犯行,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表示案發後感到很後悔, 會努力彌補過錯,很感謝各被害人願意給予機會等語(院卷 第128頁背面),兼衡被告目前做粗工維生、育有2名未成年 子女、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本院願意相信被告確有反省之心,因而於法定刑度範圍內從 輕量刑,也希望被告能確實謹記本次教訓,努力工作賠償各 被害人之損失。儘管被告的人生曾一度走偏,但付出相當的 代價後,只要能為了家人洗心革面,人生永遠有重新開始的 機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蕙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修正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犯罪過程 │被害人、受│備註│ 主文 │
│ │ │騙金額及後│ │ │
│ │ │續處理情形│ │ │
│ ├─────────────────────┼─────┴──┴────┤
│ │ 相關證據 │ 卷證出處 │
├──┼─────────────────────┼─────┬──┬────┤
│ 1 │民國102年5月13日晚間8時35分前之某時,楊育 │卯○○受騙│起訴│巳○○犯│
│ │倫上網至陳冠武經營之「神弈天堂」網路遊戲,│4,000元, │書犯│詐欺取財│
│ │發現卯○○於「神弈天堂」網頁上刊登有意購買│已與被告以│罪事│罪,處拘│
│ │網路遊戲虛擬寶物之訊息,隨即以暱稱「叛徒」│10,000元達│實欄│役肆拾日│
│ │在該網頁留下人頭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誆騙│成調解(院│一、│,如易科│
│ │卯○○與其聯絡。卯○○因此陷於錯誤,自102 │卷第108頁 │(1) │罰金,以│
│ │年5月13日日晚間8時35分許起,多次撥打前開門│) │ │新臺幣壹│
│ │號與巳○○洽談,巳○○旋佯稱以新臺幣(下同│ │ │仟元折算│
│ │)4,000元出售虛擬寶物。巳○○復於同日以遊 │ │ │壹日。 │
│ │戲帳號00000000號、暱稱「人性真恐怖」,上網│ │ │ │
│ │至「神弈天堂」,向從事遊戲幣買賣且不知情之│ │ │ │
│ │網路商店負責人諸亮廷表示有意購買價值4,000 │ │ │ │
│ │元的遊戲幣,諸亮廷乃於同日晚間9時21分許, │ │ │ │
│ │提供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 │ │ │
│ │00000000000000號(以下所有虛擬帳號皆係由藍│ │ │ │
│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新公司〉向第一銀│ │ │ │




│ │行開戶,再由使用者簽約承租),供其交易匯款│ │ │ │
│ │。巳○○再指示卯○○匯款至前述帳號,卯○○│ │ │ │
│ │一時不察,遂委託友人於同日晚間9時38分許, │ │ │ │
│ │在新北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新莊│ │ │ │
│ │鑫鴻店)」之自動櫃員機,轉帳4,000元至前述 │ │ │ │
│ │帳號,巳○○即以此方式詐欺卯○○為其支付購│ │ │ │
│ │買遊戲幣之款項得逞。而諸亮廷收款後,誤以為│ │ │ │
│ │係巳○○依約支付對價,乃提供遊戲幣給巳○○│ │ │ │
│ │。嗣卯○○未取得虛擬寶物,始知受騙。 │ │ │ │
│ ├─────────────────────┼─────┴──┴────┤
│ │證人卯○○警詢時之證述 │桃檢偵3833卷第24至25頁 │
│ ├─────────────────────┼─────────────┤
│ │證人諸亮廷警詢時之證述 │桃檢偵3833卷第15至19頁 │
│ ├─────────────────────┼─────────────┤
│ │卯○○報案資料 │桃檢偵3833卷第28至30頁 │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北市警南分刑字第00│桃檢偵3833卷第27頁 │
│ │000000000號函 │ │
│ ├─────────────────────┼─────────────┤
│ │藍新公司基本資料 │桃檢偵3833卷第30頁背面 │
│ ├─────────────────────┼─────────────┤
│ │藍新科技非信用卡收付款機制服務租用合約書 │桃檢偵3833卷第31頁背面至34│
│ │ │頁 │
│ ├─────────────────────┼─────────────┤
│ │藍新科技金流代收商店基本資料表 │桃檢偵3833卷第34頁背面 │
│ ├─────────────────────┼─────────────┤
│ │被告之遊戲幣交易紀錄 │桃檢偵3833卷第49至50頁 │
│ ├─────────────────────┼─────────────┤
│ │藍新公司訂單報表 │桃檢偵3833卷第58至59頁 │
│ ├─────────────────────┼─────────────┤
│ │被告之IP位置及通聯調閱查詢單 │桃檢偵3833卷第48、53頁 │
├──┼─────────────────────┼─────┬──┬────┤
│ 2 │102年5月13日晚間7時前之某時,巳○○以暱稱 │癸○○受騙│起訴│巳○○犯│
│ │「黃小瓜」上網至「神弈天堂」之買賣專區,留│3,500元, │書犯│詐欺取財│
│ │下有意以3,500元出售虛擬寶物「火靈史詩巨劍 │已與被告以│罪事│罪,處拘│
│ │」之不實訊息及提供0000000000門號作為聯絡之│5,000元達 │實欄│役肆拾日│
│ │用。癸○○於102年5月13日晚間7時許發現前開 │成調解(院│一、│,如易科│
│ │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乃自13日晚間8時39分許 │卷第108頁 │(2) │罰金,以│
│ │起,與巳○○聯繫洽談,巳○○旋佯稱以3,500 │) │ │新臺幣壹│
│ │元出售虛擬寶物。巳○○於同期間,又以遊戲帳│ │ │仟元折算│




│ │號00000000號、暱稱「看破世界」,上網至「神│ │ │壹日。 │
│ │弈天堂」,向從事遊戲幣買賣且不知情之諸亮廷│ │ │ │
│ │表示有意購買價值3,500元之遊戲幣,諸亮廷乃 │ │ │ │
│ │於102年5月14日上午10時36分許,提供第一銀行│ │ │ │
│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供其交易匯款。│ │ │ │
│ │巳○○再指示癸○○匯款至前述帳號,癸○○一│ │ │ │
│ │時不察,遂於14日上午10時58分許,在嘉義縣中│ │ │ │
│ │埔鄉○○路000號之中埔後庄郵局自動櫃員機, │ │ │ │
│ │轉帳3,500元至前述帳號,巳○○即以此方式詐 │ │ │ │
│ │欺癸○○為其支付購買遊戲幣之款項得逞。而諸│ │ │ │
│ │亮廷收款後,誤以為係巳○○依約支付對價,乃│ │ │ │
│ │提供遊戲幣給巳○○。嗣癸○○未取得虛擬寶物│ │ │ │
│ │,始知受騙。 │ │ │ │
│ ├─────────────────────┼─────┴──┴────┤
│ │證人癸○○警詢時之證述 │桃檢偵3833卷第35至36頁 │
│ ├─────────────────────┼─────────────┤
│ │證人諸亮廷警詢時之證述 │桃檢偵3833卷第15至19頁 │
│ ├─────────────────────┼─────────────┤
│ │癸○○報案資料 │桃檢偵3833卷第38頁背面至41│
│ │ │頁 │
│ ├─────────────────────┼─────────────┤
│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桃檢偵3833卷第37頁 │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北市警南分刑字第00│桃檢偵3833卷第38頁 │
│ │000000000號函 │ │
│ ├─────────────────────┼─────────────┤
│ │藍新公司基本資料 │桃檢偵3833卷第41頁背面 │
│ ├─────────────────────┼─────────────┤
│ │藍新科技非信用卡收付款機制服務租用合約書 │桃檢偵3833卷第42至43頁 │
│ ├─────────────────────┼─────────────┤
│ │藍新科技金流代收商店基本資料表 │桃檢偵3833卷第34頁背面 │
│ ├─────────────────────┼─────────────┤
│ │被告之遊戲幣交易紀錄 │桃檢偵3833卷第49至50頁 │
│ ├─────────────────────┼─────────────┤
│ │藍新公司訂單報表 │桃檢偵3833卷第58至59頁 │
│ ├─────────────────────┼─────────────┤
│ │被告之IP位置及通聯調閱查詢單 │桃檢偵3833卷第48、5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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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2年6月2日下午3時前之某時,巳○○發現許義│壬○○受騙│起訴│巳○○犯│
│ │順在網路上刊登有意購買「天堂」網路遊戲幣之│1,000元, │書犯│詐欺取財│




│ │訊息,旋以暱稱「黃小瓜」上網留下人頭電話門│已與被告於│罪事│罪,處拘│
│ │號0000000000號,誆騙壬○○與其聯絡。壬○○│偵查中以4,│實欄│役參拾伍│
│ │因此陷於錯誤,乃於102年6月2日下午3時許,撥│000元和解 │一、│日,如易│
│ │打前開門號與巳○○洽談,巳○○旋佯稱以1,00│(彰檢偵64│(3) │科罰金,│
│ │0元出售遊戲幣,使壬○○因而陷於錯誤。楊育 │37卷第19頁│ │以新臺幣│
│ │倫復於同日以暱稱「拍賣囉」、「走道這」,上│背面) │ │壹仟元折│
│ │網至陳冠武所經營之「神弈天堂」網路遊戲,表│ │ │算壹日。│
│ │示有意購買價值1,000元的遊戲幣,不知情之陳 │ │ │ │
│ │冠武乃提供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號,供其交易匯款。巳○○再指示壬○○匯款至│ │ │ │
│ │前述帳號,壬○○一時不察,遂於同日下午3時3│ │ │ │
│ │分許,在嘉義縣民雄鄉之壬○○住處,利用中國│ │ │ │
│ │信託商業銀行網路ATM,轉帳1,000元至前述帳號│ │ │ │
│ │,巳○○即以此方式詐欺壬○○為其支付購買遊│ │ │ │
│ │戲幣之款項得逞。而陳冠武收款後,誤以為係楊│ │ │ │
│ │育倫依約支付對價,乃提供遊戲幣給巳○○。嗣│ │ │ │
│ │壬○○未取得遊戲幣,始知受騙。 │ │ │ │
│ ├─────────────────────┼─────┴──┴────┤
│ │證人壬○○警詢時之證述 │中警卷第9至11頁 │
│ ├─────────────────────┼─────────────┤
│ │證人壬○○偵查中之證述 │彰檢偵6437卷第18至20頁 │
│ ├─────────────────────┼─────────────┤
│ │證人陳冠武警詢時之證述 │中警卷第3至6頁 │
│ ├─────────────────────┼─────────────┤
│ │證人陳冠武偵查中之證述 │彰檢偵6437卷第18至20頁 │
│ ├─────────────────────┼─────────────┤
│ │壬○○報案資料 │中警卷第12至13、15至16頁 │
│ ├─────────────────────┼─────────────┤
│ │壬○○存款明細查詢 │中警卷第14頁 │
│ ├─────────────────────┼─────────────┤
│ │被告刊登詐欺訊息之網頁照片 │中警卷第17頁 │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北市警南分刑字第00│中警卷第8頁 │
│ │000000000號函 │ │
│ ├─────────────────────┼─────────────┤
│ │藍新科技非信用卡收付款機制服務租用合約書 │中警卷第80至8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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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2年6月3日晚間11時許,巳○○發現戊○○在 │戊○○受騙│起訴│巳○○犯│
│ │網路刊登有意購買「天堂」網路遊戲虛擬武器寶│20,000元,│書犯│詐欺取財│
│ │物及聯絡電話之訊息,旋以人頭電話門號000000│已與被告以│罪事│罪,處拘│




│ │0000號致電戊○○,佯稱以20,000元出售虛擬武│22,000元達│實欄│役伍拾伍│
│ │器寶物,使戊○○因而陷於錯誤。楊育復於同日│成調解(院│一、│日,如易│
│ │上網至陳冠武所經營之「神弈天堂」網路遊戲,│卷第108頁 │(4) │科罰金,│
│ │表示有意購買價值20,000元的遊戲幣,不知情之│背面) │ │以新臺幣│
│ │陳冠武乃提供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 │ │壹仟元折│
│ │00號,供其交易匯款。巳○○再以前開門號傳送│ │ │算壹日。│
│ │內含前述帳號之簡訊指示戊○○匯款,戊○○一│ │ │ │
│ │時不察,旋於同日晚間11時17分許,在基隆市之│ │ │ │
│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北寧路分社自動櫃員機,轉│ │ │ │
│ │帳20,000元至前述帳號,巳○○即以此方式詐欺│ │ │ │
│ │戊○○為其支付購買遊戲幣之款項得逞。而陳冠│ │ │ │
│ │武收款後,誤以為係巳○○依約支付對價,乃提│ │ │ │
│ │供遊戲幣給巳○○。嗣戊○○未取得虛擬武器寶│ │ │ │
│ │物,始知受騙。 │ │ │ │
│ ├─────────────────────┼─────┴──┴────┤
│ │證人戊○○警詢時之證述 │中警卷第18至19頁 │
│ ├─────────────────────┼─────────────┤
│ │證人戊○○偵查中之證述 │彰檢偵6437卷第18至20頁 │
│ ├─────────────────────┼─────────────┤
│ │證人陳冠武警詢時之證述 │中警卷第3至6頁 │
│ ├─────────────────────┼─────────────┤
│ │證人陳冠武偵查中之證述 │彰檢偵6437卷第18至20頁 │
│ ├─────────────────────┼─────────────┤
│ │戊○○報案資料 │中警卷第20至21頁 │
│ ├─────────────────────┼─────────────┤
│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ATM交易明細 │中警卷第23頁 │
│ ├─────────────────────┼─────────────┤
│ │藍新科技非信用卡收付款機制服務租用合約書 │中警卷第80至86頁 │
├──┼─────────────────────┼─────┬──┬────┤
│ 5 │102年6月4日下午6時許,巳○○發現丙○○在網│丙○○受騙│起訴│巳○○犯│
│ │路上刊登有意購買「天堂」網路遊戲幣之訊息,│13,000元,│書犯│詐欺取財│
│ │旋在網路上佯稱以13,000元出售遊戲幣,使邵弘│已與被告於│罪事│罪,處拘│
│ │毅因此陷於錯誤。巳○○復於同日下午6時27分 │偵查中以15│實欄│役伍拾日│
│ │許,上網至陳冠武所經營之「神弈天堂」網路遊│,000元和解│一、│,如易科│
│ │戲,表示有意購買價值13,000元的遊戲幣,不知│(彰檢偵64│(5) │罰金,以│
│ │情之陳冠武乃提供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37卷第19頁│ │新臺幣壹│
│ │000000號,供其交易匯款。巳○○再指示丙○○│背面) │ │仟元折算│
│ │匯款至前述帳號,並提供人頭電話門號00000000│ │ │壹日。 │
│ │00號作為聯絡之用,丙○○一時不察,遂於同日│ │ │ │
│ │下午6時33分許,在臺南市仁德區之丙○○住處 │ │ │ │




│ │,利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網路ATM,轉帳13,000 │ │ │ │
│ │元至前述帳號,巳○○即以此方式詐欺丙○○為│ │ │ │
│ │其支付購買遊戲幣之款項得逞。而陳冠武收款後│ │ │ │
│ │,誤以為係巳○○依約支付對價,乃提供遊戲幣│ │ │ │
│ │給巳○○。嗣丙○○未取得遊戲幣,始知受騙。│ │ │ │
│ ├─────────────────────┼─────┴──┴────┤
│ │證人丙○○警詢時之證述 │中警卷第25頁 │
│ ├─────────────────────┼─────────────┤
│ │證人丙○○偵查中之證述 │彰檢偵6437卷第18至20頁 │
│ ├─────────────────────┼─────────────┤
│ │證人陳冠武警詢時之證述 │中警卷第3至6頁 │
│ ├─────────────────────┼─────────────┤
│ │證人陳冠武偵查中之證述 │彰檢偵6437卷第18至20頁 │
│ ├─────────────────────┼─────────────┤
│ │丙○○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影本 │中警卷第26至27頁 │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北市警南分刑字第00│中警卷第24頁 │
│ │000000000號函 │ │
│ ├─────────────────────┼─────────────┤
│ │藍新科技非信用卡收付款機制服務租用合約書 │中警卷第80至86頁 │
│ ├─────────────────────┼─────────────┤
│ │被告與陳冠武之網路交易資料 │中警卷第88頁 │
├──┼─────────────────────┼─────┬──┬────┤
│ 6 │102年6月4日晚間10時許起,巳○○以暱稱「黃 │丑○○受騙│起訴│巳○○犯│
│ │小瓜」經由網路及人頭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8,000元, │書犯│詐欺取財│
│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與有意購買「威│已與被告和│罪事│罪,處拘│
│ │霸天堂」網路遊戲幣「天寶」之丑○○洽談,並│解不欲追究│實欄│役肆拾伍│
│ │佯稱以8,000元出售「天寶」16,000個,使陸柏 │(雄檢他60│一、│日,如易│
│ │宏因此陷於錯誤。巳○○於同期間,復以暱稱「│60卷第17頁│(6) │科罰金,│
│ │PPOOO」上網至「怒殺天堂」網路遊戲,與不知 │背面、院卷│ │以新臺幣│
│ │情之徐峴盈(暱稱「夢幻可樂」)議妥以8,000 │第83頁背面│ │壹仟元折│
│ │元購買「+ 11受祝福的幻影弩槍」虛擬寶物,徐│) │ │算壹日。│
│ │峴盈乃提供伊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 │ │ │
│ │作金庫銀行)成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供其交易匯款。巳○○再以前開0000000000│ │ │ │
│ │門號傳送內含前述帳號之簡訊指示丑○○匯款,│ │ │ │
│ │丑○○一時不察,遂於102年6月5日上午11時5 8│ │ │ │
│ │分許,在高雄市岡山區岡山路與校前路交岔路口│ │ │ │
│ │之合作金庫銀行岡山分行,無摺存款8,000元至 │ │ │ │
│ │前述帳號,巳○○即以此方式詐欺丑○○為其支│ │ │ │




│ │付購買虛擬寶物之款項得逞。而徐峴盈收款後,│ │ │ │
│ │誤以為係巳○○依約支付對價,乃於5日中午12 │ │ │ │
│ │時37分許,將「+11受祝福的幻影弩槍」移轉給 │ │ │ │
│ │巳○○。嗣丑○○未取得「天寶」,始知受騙。│ │ │ │
│ ├─────────────────────┼─────┴──┴────┤
│ │證人丑○○警詢時之證述 │雄警卷第13至14頁 │
│ ├─────────────────────┼─────────────┤
│ │證人丑○○偵查中之證述 │雄檢他6060卷第11頁背面至13│
│ │ │頁 │
│ ├─────────────────────┼─────────────┤
│ │證人徐峴盈警詢時之證述 │雄警卷第1至2頁 │
│ ├─────────────────────┼─────────────┤
│ │證人徐峴盈偵查中之證述 │雄檢他6060卷第11頁背面至13│
│ │ │頁 │
│ ├─────────────────────┼─────────────┤
│ │丑○○報案資料 │雄警卷第14頁背面至16頁 │
│ ├─────────────────────┼─────────────┤
│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 │雄警卷第16頁背面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00│雄警卷第12頁背面 │
│ │000000000號函 │ │
│ ├─────────────────────┼─────────────┤
│ │徐峴盈之合作金庫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雄警卷第4至6頁 │
│ ├─────────────────────┼─────────────┤
│ │被告與徐峴盈之網路交易及對話資料 │雄警卷第6頁背面至8頁背面 │
│ ├─────────────────────┼─────────────┤
│ │被告與徐峴盈之通聯譯文 │雄警卷第9至12頁 │
│ ├─────────────────────┼─────────────┤
│ │雙向通聯紀錄 │雄警卷第20頁背面至4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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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2年6月5日,巳○○以暱稱「PPOOO」上網至「│甲○○受騙│起訴│巳○○犯│
│ │怒殺天堂」網路遊戲,與不知情之乙○○(暱稱│2,000元, │書犯│詐欺取財│
│ │「FERRARI」議妥以2,000元購買「怒殺天堂」網│已由乙○○│罪事│罪,處拘│
│ │路遊戲幣「天寶」5,000個,乙○○乃先行於同 │賠償予江松│實欄│役參拾伍│
│ │日下午1時42分許,移轉「天寶」5,000個給楊育│煇(彰檢偵│一、│日,如易│
│ │倫,並提供伊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黎明分行帳號│16884卷第4│(7) │科罰金,│
│ │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其交易匯款。巳○○ │7頁背面、 │ │以新臺幣│
│ │於102年6月6日,復經由網路遊戲論壇及人頭電 │院卷第84頁│ │壹仟元折│
│ │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有意購買「神弈天堂」│),乙○○│ │算壹日。│
│ │網路遊戲幣「神弈幣」之甲○○洽談,旋佯稱以│亦表示不再│ │ │




│ │2,000元出售「神弈幣」,甲○○因此陷於錯誤 │追究(院卷│ │ │
│ │。巳○○並以簡訊指示甲○○匯款至前述帳號,│第110頁) │ │ │
│ │甲○○一時不察,遂於6日晚間8時51分許,在桃│ │ │ │
│ │園縣龜山鄉之甲○○住處,利用網路ATM,轉帳 │ │ │ │
│ │2,000元至前述帳號,巳○○即以此方式詐欺江 │ │ │ │
│ │松煇為其支付購買「天寶」之款項得逞。嗣江松│ │ │ │
│ │煇未取得「神弈幣」,始知受騙。 │ │ │ │
│ ├─────────────────────┼─────┴──┴────┤
│ │證人甲○○警詢時之證述 │中檢偵16884卷第9頁;中檢核│
│ │ │退837卷第4頁背面至5頁 │
│ ├─────────────────────┼─────────────┤
│ │證人甲○○偵查中之證述 │中檢偵16884卷第39至42、49 │
│ │ │頁 │
│ ├─────────────────────┼─────────────┤
│ │證人乙○○警詢時之證述 │中檢偵16884卷第8頁;中檢核│
│ │ │退837卷第5頁背面至6頁 │
│ ├─────────────────────┼─────────────┤
│ │證人乙○○偵查中之證述 │中檢偵16884卷第39至42頁 │
│ ├─────────────────────┼─────────────┤
│ │證人楊曜鴻警詢時之證述 │中檢偵16884卷第7頁 │
│ ├─────────────────────┼─────────────┤
│ │證人楊曜鴻偵查中之證述 │中檢偵16884卷第39至42頁 │
│ ├─────────────────────┼─────────────┤
│ │甲○○報案資料 │中檢偵16884卷第10至11頁背 │
│ │ │面 │
│ ├─────────────────────┼─────────────┤
│ │甲○○之郵局存摺影本 │中檢偵16884卷第50至52頁 │
│ ├─────────────────────┼─────────────┤
│ │乙○○之合作金庫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中檢偵16884卷第26至30頁 │
│ ├─────────────────────┼─────────────┤
│ │被告、甲○○及乙○○之網路交易資料 │中檢偵16884卷第32頁 │
│ ├─────────────────────┼─────────────┤
│ │雙向通聯紀錄 │中檢偵16884卷第12至25頁 │
│ ├─────────────────────┼─────────────┤
│ │人頭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查詢及申│中檢偵16884卷第31至31頁背 │
│ │請書影本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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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2年6月7日凌晨2時36分後之某時,巳○○發現│午○○受騙│起訴│巳○○犯│
│ │午○○在網路上刊登有意購買「神弈天堂」網路│10,000元,│書犯│詐欺取財│
│ │遊戲虛擬寶物(史詩雙刀)及聯絡電話之訊息,│已與被告以│罪事│罪,處拘│




│ │巳○○旋即以人頭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楊│20,000元達│實欄│役伍拾日│
│ │豐澤,佯稱以10,000元出售虛擬寶物,使午○○│成調解(院│一、│,如易科│
│ │因此陷於錯誤。巳○○復於同日上網至陳冠武所│卷第108頁 │(8) │罰金,以│
│ │經營之「神弈天堂」網路遊戲,表示有意購買價│背面) │ │新臺幣壹│
│ │值10,000元的遊戲幣,不知情之陳冠武乃提供第│ │ │仟元折算│
│ │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供其交易│ │ │壹日。 │
│ │匯款。巳○○再指示午○○匯款至前述帳號,楊│ │ │ │
│ │豐澤一時不察,遂於同日晚間7時1分許,在彰化│ │ │ │
│ │縣彰化市之宿舍,利用臺中商業銀行網路ATM轉 │ │ │ │
│ │帳10,000元至前述帳號,巳○○即以此方式詐欺│ │ │ │
│ │午○○為其支付購買遊戲幣之款項得逞。而陳冠│ │ │ │
│ │武收款後,誤以為係巳○○依約支付對價,乃提│ │ │ │
│ │供遊戲幣給巳○○。嗣午○○未取得虛擬寶物,│ │ │ │
│ │始知受騙。 │ │ │ │
│ ├─────────────────────┼─────┴──┴────┤
│ │證人午○○警詢時之證述 │中警卷第53至54頁 │
│ ├─────────────────────┼─────────────┤
│ │證人午○○偵查中之證述 │彰檢偵6437卷第18至20頁 │
│ ├─────────────────────┼─────────────┤
│ │證人陳冠武警詢時之證述 │中警卷第3至6頁 │
│ ├─────────────────────┼─────────────┤
│ │證人陳冠武偵查中之證述 │彰檢偵6437卷第18至20頁 │
│ ├─────────────────────┼─────────────┤
│ │證人劉嗣堅警詢時之證述 │彰檢偵6437卷第50至52頁 │
│ ├─────────────────────┼─────────────┤
│ │午○○報案資料 │中警卷第56至57頁 │
│ ├─────────────────────┼─────────────┤
│ │午○○之存摺影本 │中警卷第55頁 │
│ ├─────────────────────┼─────────────┤
│ │午○○刊登收購虛擬寶物訊息之網頁照片 │中警卷第58至60頁 │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北市警南分刑字第00│中警卷第52頁 │
│ │000000000號函 │ │
│ ├─────────────────────┼─────────────┤
│ │藍新科技非信用卡收付款機制服務租用合約書 │中警卷第80至86頁 │
│ ├─────────────────────┼─────────────┤
│ │人頭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書影本 │彰檢偵6437卷第5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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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2年6月7日晚間8時15分許,巳○○發現辛○○│辛○○受騙│起訴│巳○○犯│
│ │在網路上刊登有意購買「神弈天堂」網路遊戲虛│8,000元, │書犯│詐欺取財│




│ │擬寶物(武器及戒指)之訊息,巳○○旋即以暱│已與被告於│罪事│罪,處拘│
│ │稱「走著瞧」上網留下人頭電話門號0000000000│偵查中以12│實欄│役肆拾伍│
│ │號,誆騙辛○○與其聯絡。辛○○不疑有詐,立│,000元和解│一、│日,如易│
│ │刻撥打前開門號與巳○○洽談,巳○○乃佯稱以│(彰檢偵64│(9) │科罰金,│
│ │8,000元出售虛擬寶物,使辛○○因而陷於錯誤 │37卷第19頁│ │以新臺幣│
│ │。巳○○復於同日上網至陳冠武所經營之「神弈│) │ │壹仟元折│
│ │天堂」網路遊戲,表示有意購買價值8,000元的 │ │ │算壹日。│
│ │遊戲幣,不知情之陳冠武乃提供第一銀行虛擬帳│ │ │ │
│ │號0000000000000000號,供其交易匯款。巳○○│ │ │ │
│ │再以前開門號傳送內含前述帳號之簡訊指示莊智│ │ │ │
│ │凱匯款,辛○○一時不察,遂於同日晚間10時16│ │ │ │
│ │分許,在宜蘭縣宜蘭市○○路0段000號之宜蘭郵│ │ │ │
│ │局自動櫃員機,轉帳8,000元至前述帳號,楊育 │ │ │ │
│ │倫即以此方式詐欺辛○○為其支付購買遊戲幣之│ │ │ │
│ │款項得逞。而陳冠武收款後,誤以為係巳○○依│ │ │ │
│ │約支付對價,乃提供遊戲幣給巳○○。嗣辛○○│ │ │ │
│ │未取得虛擬寶物,始知受騙。 │ │ │ │
│ ├─────────────────────┼─────┴──┴────┤
│ │證人辛○○警詢時之證述 │中警卷第29至31頁 │
│ ├─────────────────────┼─────────────┤
│ │證人辛○○偵查中之證述 │彰檢偵6437卷第18至20頁 │
│ ├─────────────────────┼─────────────┤
│ │證人陳冠武警詢時之證述 │中警卷第3至6頁 │
│ ├─────────────────────┼─────────────┤
│ │證人陳冠武偵查中之證述 │彰檢偵6437卷第18至20頁 │
│ ├─────────────────────┼─────────────┤
│ │證人劉嗣堅警詢時之證述 │彰檢偵6437卷第50至52頁 │
│ ├─────────────────────┼─────────────┤
│ │辛○○報案資料 │中警卷第33頁 │
│ ├─────────────────────┼─────────────┤
│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中警卷第32頁 │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北市警南分刑字第00│中警卷第28頁 │
│ │000000000號函 │ │
│ ├─────────────────────┼─────────────┤
│ │藍新科技非信用卡收付款機制服務租用合約書 │中警卷第80至86頁 │
│ ├─────────────────────┼─────────────┤
│ │人頭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書影本 │彰檢偵6437卷第5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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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2年6月8日下午1時54分許,巳○○發現己○○│己○○受騙│起訴│巳○○犯│




│ │於同日稍早,在網路上刊登有意購買「焚戮天堂│3,500元, │書犯│詐欺取財│
│ │」網路遊戲幣之訊息,旋以暱稱「楊帥哥」上網│已與被告以│罪事│罪,處拘│
│ │留言「0000000000來電吧」,誆騙己○○與其聯│5,000元達 │實欄│役肆拾日│
│ │絡。己○○於同日下午4時許發現該留言後,因 │成調解(院│一、│,如易科│
│ │此陷於錯誤,立即撥打前開門號與巳○○洽談,│卷第108頁 │(10)│罰金,以│
│ │巳○○乃佯稱以3,500元出售遊戲幣。巳○○復 │) │ │新臺幣壹│
│ │於同日上網至陳冠武所經營之「神弈天堂」網路│ │ │仟元折算│
│ │遊戲,表示有意購買價值3,500元的遊戲幣,不 │ │ │壹日。 │
│ │知情之陳冠武乃提供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 │ │ │ │
│ │0000000000號,供其交易匯款。巳○○再以前開│ │ │ │
│ │門號傳送內含前述帳號之簡訊指示己○○匯款,│ │ │ │
│ │己○○一時不察,遂於同日下午4時24分許,在 │ │ │ │
│ │南投縣鹿谷鄉秀峰村之清水郵局自動櫃員機,轉│ │ │ │
│ │帳3,500元至前述帳號,巳○○即以此方式詐欺 │ │ │ │
│ │己○○為其支付購買遊戲幣之款項得逞。而陳冠│ │ │ │
│ │武收款後,誤以為係巳○○依約支付對價,乃提│ │ │ │
│ │供遊戲幣給巳○○。嗣己○○未取得遊戲幣,始│ │ │ │
│ │知受騙。 │ │ │ │
│ ├─────────────────────┼─────┴──┴────┤
│ │證人己○○警詢時之證述 │彰檢偵6437卷第38至4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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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