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103年度,5號
CHDM,103,審交簡附民,5,2014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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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陳英任
被   告 林雲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審交簡字第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機車修繕費用、衣物
、安全帽部分另以判決駁回外),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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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