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3年度,35號
CHDM,103,交重附民,35,201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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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梁泰瑋
法定代理人 梁瑞呈
      楊麗香
訴訟代理人 蔡宜軒律師
被   告 楊煥浚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交易字第421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葛永輝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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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