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 告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律師
被 告 葉龍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3 年度附民字第82號裁定)
,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貳拾貳萬捌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原為伊公司水產部水產事業組水產國內業務 課助理課長,負責銷售水產飼料及收受飼料貨款等業務,詎 被告竟於民國102 年7 月至9 月間,利用職務之便,侵占伊 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7,228,690 元, 嗣經原告清查帳目始悉上情。被告不法侵占之行為,致原告 受有7,228,690 元之損害,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7, 228,69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 於任職期間,自102 年7 月間起至同年9 月29日止,將如附 表所示基於業務上所收取應歸屬原告之飼料貨款合計7,228, 690 元予以侵占入己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出貨未收記錄表為 憑(見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472 號刑事卷第54頁),而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是其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民事 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且 被告所犯業務侵占共6 罪,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3 年度易字
第472 號判處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有刑事判決及 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 ~9 頁),堪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被告侵占應歸屬原告之貨款7,228,690 元,不法 侵害原告之金錢所有權,則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其7,228,69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3 年7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 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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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客戶名稱及侵占金額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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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7 月8 日至同│蘇招勝286,100 元 │ │
│年月14日間之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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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8 月19日至同│阮進泉314,800元 │ │
│年月25日間之某時 ├───────────┤ │
│ │阮樹林269,800 元 │ │
│ ├───────────┤ │
│ │鄭富仁89,100 元 │ │
│ ├───────────┤ │
│ │鄭孟璿64,100 元 │ │
│ ├───────────┤ │
│ │黃正頌473,12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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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9 月2 日至同│葉鐘雄75,200 元 │ │
│年月8 日間之某時 ├───────────┤ │
│ │陳數霞54,400 元 │ │
│ ├───────────┤ │
│ │王俊哲524,500 元 │ │
│ ├───────────┤ │
│ │鄭農盛649,900 元 │ │
│ ├───────────┤ │
│ │吳進良207,400 元 │ │
│ ├───────────┤ │
│ │吳奕樊28,200 元 │ │
│ ├───────────┤ │
│ │鄭慶宗150,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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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9 月9 日至同│吳榮章900,100 元 │ │
│年月15日間之某時 ├───────────┤ │
│ │王瓊草408,750 元 │ │
│ ├───────────┤ │
│ │蘇朝成328,600 元 │ │
│ ├───────────┤ │
│ │蘇財得155,04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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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9 月16日至同│蘇招勝255,300 元 │ │
│年月22日間之某時 ├───────────┤ │
│ │楊東坤556,550 元 │ │
│ ├───────────┤ │
│ │陳左阿花382,3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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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9 月23日至同│陸金盛724,530 元 │ │
│年月29日間之某時 ├───────────┤ │
│ │張清風176,400 元 │ │
│ ├───────────┤ │
│ │黃正頌65,000 元 │ │
│ ├───────────┤ │
│ │何竹林89,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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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 │7,228,69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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