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9號
原 告 蘇錦昭
徐蘇錦色
蘇汾如
蘇晏平
上列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複 代 理人 謝建智律師
被 告 蘇淑甄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 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屏東簡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