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46號
PTDV,103,補,646,201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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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   告 潘連周
被   告 洪明江
一、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
  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3,000 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 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原告與被告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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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