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21號
原 告 浩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皙瑋
被 告 張瑜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4,653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
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張瑜華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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