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0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劉家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昭賢、郭真珠、郭昭文、郭黃罔店間請求代位
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郭金柱之國稅局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該
繼承系統表所列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如其繼承人已
為限定或拋棄繼承者,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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