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03號
PTDV,103,補,603,201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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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0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劉家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昭賢郭真珠郭昭文郭黃罔店間請求代位
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郭金柱之國稅局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該
  繼承系統表所列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如其繼承人已
  為限定或拋棄繼承者,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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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