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94號
原 告 曾四平
原 告 曾四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林清妹等9 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佳冬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曾四景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及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依原告訴狀所載,原告係請求被繼承人曾四景之繼承人及其
他土地共有人協同辦理抵押權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請說明請
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