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85號
PTDV,103,補,585,201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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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8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張慶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馥軒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
  連帶債務人宏星攝影禮服即許福生林秀花許馥軒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許馥軒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
  否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尚欠明瞭),應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8 萬1,1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4,561 元,扣抵前
  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4,061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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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