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0號
原 告 勝億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誠
訴訟代理人 邱金木
被 告 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信詔
訴訟代理人 陳鋒瑩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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