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1379號
PTDV,103,司繼,1379,201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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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379號
聲 請 人 謝勝合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潘福龍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含已代墊及預估之必要費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潘福龍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2 年度司繼字第560 號 家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潘福龍(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82年9 月22日死亡)之 遺產管理人,該裁定確定後,聲請人已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 定,依鈞院102 年度司家催字第149 號民事裁定,對被繼承 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且於民國102 年9 月7 日將該公示催告刊登於民眾日報;聲請人就任遺產管理人後 ,已辦理申請被繼承人財產歸屬清單及清查遺產、申請房屋 稅籍證明、訪查被繼承人遺產現況、瞭解被繼承人生前債務 情形、申報遺產稅、聲請遺產房屋稅籍證明、辦理遺產之不 動產遺產管理人登記、通知債權人陳報債權、配合屏東縣政 府地籍圖重測作業地籍調查及指界、參加103 年度鹽埔鄉鹽 埔段土地界址爭議協調會、參加103 年度鹽埔鄉鹽埔段土地 第二次界址爭議協調會及指界等事項,執行上開遺產管理事 務,已支出包含公示催告裁判費、登報費、地政及戶政規費 等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2,144 元。尚待辦理變賣遺產以 清償債務及配合法院拍賣執行之相關作業、辦理債務分配、 清償及遺產移交等事項,為確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遺產管理 人費用之償還於遺產管理終結前得參與分配,而有聲請核定 之必要,爰依法狀請裁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 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 ,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 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 ,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 、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潘福龍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死亡或繼承人 有無不明,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而由本院選 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 查閱102 年度司繼字第560 號民事裁定所載明確,堪認為



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 報酬,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 洵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上述裁定外,另據其提出公示 催告聲請狀、本院102 年度司家催字第149 號民事裁定、 公示催告之收據及登報證明、戶政事務所及地政事務所規 費收據、遺產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屏 東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 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屏東縣政府稅務局陳 報債權函、通知債權人陳報債權之律師函、屏東縣政府地 籍圖重測協助指界定期通知、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開會 通知單、屏東縣政府開會通知單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 實。
四、本院審酌,依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被繼承 人之遺產僅有坐落屏東縣鹽埔鄉○○段0000地號土地1 筆及 門牌號碼屏東縣瑪家鄉○○村○○巷00○0 號房屋1 棟,申 報之遺產價值僅22,000萬元,除屏東縣政府稅務局陳報稅捐 債權外,尚無其他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 贈之聲明,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102 年度司家催字第149 號公示催告事件之收狀資料查詢清單1 紙附卷可參,顯見本 件遺產價值不高,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又聲請人聲請公 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 元,本院於102 年度司家催字第149 號民事裁定中明列由被繼承人潘福龍之遺產負擔,無庸再重 複納入計算,故扣除上開程序費用後,其所代墊之必要費用 及預估後續執行之必要費用數額不多,應整體併入酬金內給 付;綜上,本件遺產管理事件內容尚屬單純,及聲請人所為 之管理多屬例行化之公式行為,其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 、心力程度應非甚鉅等情,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 含已代墊及預估之必要費用)應以28,000元為適當。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 條第4 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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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