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401號
PTDV,103,司促,17401,201412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40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許源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零壹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柒萬玖仟伍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