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372號
PTDV,103,司促,17372,201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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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37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翁嘉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柒佰捌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
  算之利息,違約金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二個
  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延滯三個月以上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公司名
  稱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緣債務人
  翁嘉民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
  費,自結帳日103 年12月16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148,561 元。(二)利息計算:新臺幣
  11,980元。(三)逾期費用:新臺幣1,200 元。(四)雜項
   費 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42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
  第22條第1 項、第2 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103 年12月16日起,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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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