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37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翁嘉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柒佰捌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
算之利息,違約金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二個
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延滯三個月以上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公司名
稱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緣債務人
翁嘉民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
費,自結帳日103 年12月16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148,561 元。(二)利息計算:新臺幣
11,980元。(三)逾期費用:新臺幣1,200 元。(四)雜項
費 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42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
第22條第1 項、第2 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103 年12月16日起,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