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36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務 人 高夢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高夢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
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
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
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
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19
.71 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03 年8 月26日止
,尚結欠新臺幣47,336元消費款、新臺幣2,626 元循環利息
,總計新臺幣49962 元未為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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