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322號
PTDV,103,司促,17322,2014122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322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呂㦤書
債 務 人 楊文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捌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