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154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潘宥辰即潘英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
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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