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884號
PTDV,103,司促,16884,201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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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8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吳正霖
債 務 人 吳大鵬
債 務 人 楊敬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壹佰零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正霖於民國95年10月至民國99年4 月間邀同債
   務人吳大鵬楊敬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96,102 元,另
   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吳正霖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吳大鵬楊敬惠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688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吳大鵬、吳│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96102元│正霖、楊敬│月30日起  │      │       │
│  │    │惠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吳大鵬、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6102元│正霖、楊敬│0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惠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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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