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881號
PTDV,103,司促,16881,2014121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8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林藝庭即林筱雯
      曾麟淨即曾温嬌
      林士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藝庭即林筱雯於民國94年12月至97年4 月間邀同
  債務人林士成曾麟淨即曾温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2,757元
  ,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藝庭即林筱雯自就讀學校畢業
  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士成曾麟淨即曾
  温嬌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688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士成、林│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2,757元│藝庭即林筱│月1日起   │      │       │
│  │    │雯、曾麟淨│      │      │       │
│  │    │即曾温嬌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士成、林│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757元│藝庭即林筱│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雯、曾麟淨│      │      │百分之十,逾期│
│  │    │即曾温嬌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