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840號
PTDV,103,司促,16840,201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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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840號
債 權 人 陳淑薽
債 務 人 徐招賢
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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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