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826號
PTDV,103,司促,16826,2014121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82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田明德
債 務 人 官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陸佰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具立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
   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1 年4 月27日起至108 年4 月
   27日止,借款期間7 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年息
   3.30 %計算,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自
   到期日起,其逾期在六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料前開債務人於民國103 年9 月5 日起,即未依約定償
   還借款本息,尚欠本金241,685 元暨利息違約金,履經催
   討,均未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