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822號
PTDV,103,司促,16822,201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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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822號
債 權 人 郭明賢
債 務 人 黃招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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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