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804號
PTDV,103,司促,16804,201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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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804號
債 權 人 壯佳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曼君
債 務 人 井之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麗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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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壯佳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井之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