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738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高惠玲
債 務 人 高宇杰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謝水鳳
一、債務人高惠玲、謝水鳳、高宇杰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聖裴之
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零叁佰玖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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