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738號
PTDV,103,司促,16738,201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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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738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高惠玲
債 務 人 高宇杰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謝水鳳
一、債務人高惠玲謝水鳳高宇杰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聖裴之
  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零叁佰玖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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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