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70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蔡天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23301 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 年7 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6,829 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Y023301。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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