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676號
PTDV,103,司促,16676,201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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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6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朱思潔即朱思婷
債 務 人 阮美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民國(下同)92年7 月1 日起
   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朱思潔原名朱思婷於民國98年至101 年間邀同債務
   人阮美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6 筆,共計新臺幣97,000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
   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朱思潔原名朱思婷於就讀
   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3 年7 月1 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
   本金新臺幣97,000元及自民國103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2 .83%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3 年8 月2 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阮美芳既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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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