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0年度,26號
CYDM,90,交聲,26,200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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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二六號
  異 議 人 長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森泉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嘉義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九
十年二月六日所為之裁決處分(嘉監五字第70-L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下同)三千元以 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 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復按經核定總重二十一噸傾卸式大貨車貨廂容積不大於 七立方公尺,為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車輛登領砂石車標示牌及超載取締作業 規定所明定。
二、本件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之車號5K172號營業用大貨車,於民國八十 九年十二月八日十四時二十五分行經嘉朴公路、祥和路口處,經警方攔檢並會同 司機甲○○丈量發現:大貨車內框,其長寬高之尺寸分別為:長五點二公尺,寬 二點三公尺,高一點二五公尺,車廂總容積為十四點九五立方公尺,顯已逾越載 重貨箱容積七立方公尺之核准標準,認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 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而予裁處罰鍰三千元,並計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三、經查:本件違規之舉發,係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雙溪派出所員警陳峰文於前 開時地當場攔檢舉發,並簽發嘉縣警交字第L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與甲○○,而員警陳順雄陳峰文舉發時係會同甲○○實地依據 該大貨車丈量,且經甲○○同意測量結果後簽名於上開違規通知單上等情,業據 陳峰文到庭供承在卷;而如舉發單內所載丈量系爭曳引車斗之載重數據,分別係 :車斗長五點二公尺、寬二點三公尺、高一點二五公尺,計算所得之車箱總載重 容積為十四點九五立方公尺,顯逾越前開關於大貨車載重標準七立方公尺之規定 ,而甲○○及長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謝瑞峰經傳訊到庭亦供承:確有超載 情事(參本院九十年四月二日調查筆錄);異議人有超載之事實,堪以認定。四、綜上說明,異議人確違反首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 定,已堪認定,原處分機關據以裁處罰鍰新台幣三千元、並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自無不合,本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黃國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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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