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5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李添花
債 務 人 唐詩倩
債 務 人 唐正良
債 務 人 高梅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肆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唐詩倩前於民國96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唐正良、
高梅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1 筆,共計新臺幣35,064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
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唐詩倩自民國103 年8 月
1 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2,943元及自民國
103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
自民國103 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
納,債務人唐正良、高梅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