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50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謝明璇
債 務 人 張智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壹佰叁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壹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加計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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