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4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曾黃素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捌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曾黃素環於民國92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5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94年11
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固定
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
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3 年12月5 日止累計133,294 元未給付,其中50
,311元為本金;82,899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曾黃素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12月05日止累計80,527元未給付,
其中27,074元為消費款;49,853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648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曾黃素環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50,311元│ │12月6 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曾黃素環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7,074元│ │12月6 日起 │ │算之利息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