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459號
債 權 人 陳蜜君
債 務 人 張芳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
未約定應付利息,其請求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
,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