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4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傅建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曉晃即育生醫院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育生醫院之經營型態,係屬獨資、合夥或為法人組織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係合夥或法人組織,亦請更正
債務人為「育生醫院法定代理人林曉晃」。
二、請更正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即103 年11
月26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