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340號
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債 務 人 陳文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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