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23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鄭友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零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九
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鄭友盛於民國100 年3 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400,000 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 年8 月
9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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