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171號
PTDV,103,司促,16171,201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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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1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洪翰石
      洪思友即洪壬癸之繼承人
      洪思芸即洪壬癸之繼承人
      洪嘉儒即洪壬癸之繼承人
      洪思慈即洪壬癸之繼承人
      洪思涵即洪壬癸之繼承人
      洪思儂即洪壬癸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洪思友洪思芸洪嘉儒洪思慈洪思涵洪思儂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壬癸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洪翰石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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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