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171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代 理 人 張簡奉周債 務 人 洪翰石 洪思友即洪壬癸之繼承人 洪思芸即洪壬癸之繼承人 洪嘉儒即洪壬癸之繼承人 洪思慈即洪壬癸之繼承人 洪思涵即洪壬癸之繼承人 洪思儂即洪壬癸之繼承人一、債務人洪思友、洪思芸、洪嘉儒、洪思慈、洪思涵、洪思儂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壬癸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洪翰石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