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167號
PTDV,103,司促,16167,201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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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1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曾宏振
      周寧佳即曾逸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周寧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維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曾宏振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叁佰肆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曾宏振周寧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
  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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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