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1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曾宏振
周寧佳即曾逸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周寧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維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曾宏振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叁佰肆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曾宏振、周寧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
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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