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132號
PTDV,103,司促,16132,2014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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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1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陳愉柔
債 務 人 陳英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民國92年7 月1 日起變更組織
   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
   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愉柔於民國101 年間邀同債務人陳英敏為連帶保
   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 筆,共計
   新臺幣26,874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
   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
   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
   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
   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愉柔於就讀學校畢業後
   自民國103 年7 月17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
   26,874元及自民國103 年7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
   83% 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3 年8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英敏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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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