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125號
PTDV,103,司促,16125,201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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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1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仰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壹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仰茂於民國92年5 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2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5月30日起至民國93年05月
  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固定計
  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
  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3 年11月26日止累計61,910元未給付,其中21,195
  元為本金;40,631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612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仰茂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21,195元│     │11月27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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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