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0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唐詩倩
唐正良
高梅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壹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唐詩倩於就讀輔英科技大學時,邀同唐正良、高梅
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
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
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
人於民國102 年4 月1 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
3 年8 月1 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
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
,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95,219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
並有放款借據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605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唐正良、唐│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95,219元│詩倩、高梅│7 月1 日起 │ │ │
│ │ │花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唐正良、唐│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5,219元│詩倩、高梅│8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花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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